公告
开发商或现土地使用权人:
坐落于林甸县林甸镇东南街交警队集资统建住宅楼1单元101室房屋权利人:刘春林。房屋所有权证号:林甸县房权证林字第200700447号,建筑面积76.56平方米。此房屋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买受人:孙井贵向林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司法裁决转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裁定书(2026)黑0623民(特)调57号将该房屋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一并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孙井贵名下。
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4月1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送达地址:林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59-3323806
公告单位:林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19日




黑公网安备 2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