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县》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对我县县域商业建设示范县项目的支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支持内容
1.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现有物流配送中心,完善设备设施,补充运输车辆,提升管理数字化升级。预计补贴资金234万元。
2.乡村集贸市场改造2个。预计补贴资金200万元。
二、资金管理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订项目评审和验收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三、资金拨付
承办企业项目建成后,向领导小组申请,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拨付50%,剩余部分视项目运行情况逐步拨付。
四、资金应用成效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15日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阴影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