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镇827元/人/月,农村632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三、申请特困供养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指:(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临时救助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乡镇(社区)申请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五、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六、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
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5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5元(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七、申请孤儿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向乡镇(社区)申请孤儿认定。
八、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返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可以向乡镇(社区)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此政策宣传单由林甸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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