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河道管护,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1号)》《黑龙江省切实加强阻水片林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实施方案》(黑河办字〔2024〕2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不得设置拦河渔具。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范围内,严禁私自开荒种地、放牧、葬坟、晒粮,盗取黑土作为苗床土或私自贩卖;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六、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阻水片林、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七、2026年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及阻水片林的农户,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3327559。
特此通告。
林甸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林甸县水务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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