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制定2025年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年初)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支持壮大产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为重点,确保如期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引领,“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激发我县内生动力,从解决脱贫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衔接资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下更大功夫、想更多办法、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对脱贫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在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和时限,增强脱贫稳定性。
(二)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效。把衔接资金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紧密挂钩,资金使用精确瞄准产业振兴,着力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群众收入水平,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三)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站在全县发展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建立衔接资金长效机制。
四、资金范围及规模
黑龙江省财政厅下达我县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5161万元,黑财指(农)[2025]25号,省级财政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4712万元(黑财指(农)[2025]26号)。
五、资金投向及项目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计划安排项目17个,项目均出自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计划投入衔接资金9873万元,具体建设任务如下:
(一)续建项目安排情况
1、林甸县微藻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2024年已投入资金2065.303922万元,本次投入资金1834.0435万元;
2、林甸县农产品电商产业园项目,2024年已投入资金220.309847万元,本次投入资金994.800986万元;
3、林甸县四季青镇新富村七屯屯内排水沟硬化项目,2024年已投入资金135.801879万元,本次投入资金235.82392万元;
4、四合乡福发村道路硬化项目,2024年已投入资金280万元,本次投入资金220万元;
5、林甸县高标准设施农业产业园追加资金项目,2024年已投入资金3711.894199万元,本次投入资金286.59万元。
(二)新建项目安排情况
1、林甸县四合乡玉米压片生产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总需资金2000万元,本次投入资金1700万元;
2、林丰农业西瓜制种项目,本次投入资金1450万元;
3、林甸县毛豆等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总需资金2000万元,本次投入资金1294.741594万元;
4、东兴乡长发村村屯道路硬化项目,项目总需资金180万元,其中村级自筹50万元,本次投入资金130万元;
5、四季青镇新富村污水治理项目,本次投入资金760万元;
6、红旗镇先进村污水治理项目,本次投入资金345万元;
7、红旗镇村屯道路硬化项目,项目总需资金285.5万元,其中村级自筹85.5万元,本次投入资金200万元;
8、雨露计划项目,本次投入资金35万元;
9、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生产奖补项目,本次投入资金50万元;
10、省外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交通补贴项目,本次投入资金20万元;
1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本次投入资金125万元;
12、项目管理费,本次投入资金192万元,其中:林甸县四合乡玉米压片生产项目55万元、林丰农业西瓜制种项目37万元、林甸县毛豆等农产品加工项目55万元、四季青镇新富村污水治理项目30万元、红旗镇先进村污水治理项目15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各涉农部门职责分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意识,明确目标,夯实责任,分工协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
(二)推行公开公示制度。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衔接资金实施方案要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实施等环节以及其他事项按照省级公告公示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三)严格实行监督评价。县政府对衔接资金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对项目立项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负主要责任。脱贫村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项目资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不得借任何名义借用、挪用或转移资金。对在项目实施中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或变更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县级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必要时收回已投放资金。对严重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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